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經濟部以經標字第11553500200號令修正發布「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」第20條及第28條附表3,並自發布日施行。
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八條附 表三修正總說明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 施行,歷經二十一次修正,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五年二月十日 。
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及配合實務需求,爰修正本辦法第二十條及第 二十八條附表三,修正要點如下:
一、 為求明確,爰明定認可指定試驗室檢驗規費中,計收評鑑費之追查 為定期追查。(修正條文第二十條)
二、 為規劃提供廠商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建置之專業實驗室設備, 辦理相關試驗,基於行政成本考量及實務需求,爰增訂費額表07-4- F「攜帶式卡式爐用燃料容器(場地設備使用)」、10-7「大家電性能 測試(場地設備使用)-電冰箱試驗室設備使用」等二類別,及修正 費額表19「高分子測試(場地設備使用)」增列試驗項目計四項,計 收場地設備使用費。(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附表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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